莫兆军案的价值 | |
厦门晚报 (2004-07-03 15:17:35) | |
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在审结一桩民事官司后,被当地检察院认定为涉嫌玩忽职守而诉上法庭,经过一审及检察机关的抗诉,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的无罪判决。这件事引起广泛争议。 那桩民事诉讼是这样的:原告李兆兴诉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不还,并出示了4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系在原告持刀威逼下所写。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受到威逼的情况下写的,遂认定借条有效,判决被告还钱。然而判决生效后不久,张坤石夫妇却在四会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后经查实,该借据确系在李兆兴、冯志雄两人持刀威逼下所写,二人并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7年和14年有期徒刑。(详见6月30日《新京报》) 我并不认为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有什么不妥,只是想说,张坤石夫妇的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确实,从现有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规则看,莫兆军对那桩经济纠纷案的处理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如果仅仅是熟悉法律,能够“严格”依照法条办事,那么法官是不是也太好当了? 我设想,假如莫兆军是位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且极富责任感和悲悯情怀的法官,那么他是不是就能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明察秋毫,并通过必要的自由心证,对案件的性质做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判断,进而做出最接近公正的判决或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由这件事情,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着的一些带普遍意义的问题,譬如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不同于行政干部,不能机械地套用国家公务员的职业标准和“四化”原则培养和选拔法官。 此案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索陪审制度的现状与意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陪审团一般由随机抽取的12人组成,只要是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具有基本的社会良知,就有权利和义务参加陪审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就是由陪审团成员依据其社会良知作出的,法官只是根据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定再适用法律。这样做的好处很多,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公正;让社会矛盾更多地通过社会正义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民众对司法的不满甚至仇视。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却缺乏上述实质意义,“摆设”的成分更大一些。这也就使得民众的不满情绪,必然会集中在法院身上。 (朱达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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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过客
2007-10-12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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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正反映了我国现行审判制度存在的困惑,一方面法官需要最大程度的调查案件事实,进而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另一方面法官又不能过多的介入案件的调查,以免对案件的审判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不好做啊,而且莫兆军在被判无罪后辞职了,着不能不说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悲哀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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