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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公安局长该补补法治课

                                      



朱达志


为回应外界对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嫌犯游街”事件的质疑,8月16日上午,漯河市公安局局长刘风山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专访。(见8月18日《南方周末》)当被问及该市召开“定点揭露大会”的目的时,刘的回答(其中第三点)是:“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正气”;当被问及那种公开处理方式是否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时,刘答道:“公开处理他们的方式不违法,因为现行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所才能逮捕或者是执行秘密逮捕。”

单凭这两点“认识”,即可认定,漯河市公安局长还须补补法治课。“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中国的“法制”——法律制度中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将尚未定罪的疑犯绑起来,并给他们穿上统一的黄马甲,在警察荷枪实弹的押解下巡游示众?我以为,现在最急需的,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法治宣传和启蒙,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权利保护等等,正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漯河市那样做,是要向“群众”开展什么样的“法制教育”?

说到基本的法治原则,还有一条必须强调: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既然“现行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所才能逮捕或者是执行秘密逮捕”,那么,又有什么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可以像漯河市那样,将犯罪嫌疑人巡游示众,然后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处理”?公权机关身负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和法律实施的职责,怎么能够仅仅满足于“不违法”这样低的要求,然后就可以法外滥权了?这是一种正确的“依法行政”态度和做法吗?

更令人不解的是,当记者指出,那些犯罪嫌疑人并未经过法院判决时,刘局长竟言之凿凿地说:“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定性,公安机关认定他们的犯罪事实很清楚。”在他看来,公安机关认定公民犯罪了,就算“已经被定性”了。那么,还拿法院干什么?我们是不是需要恢复“文革”时期的做法,取消司法制度,成立一个“人保组”就行了?

实际上,急需补法治课的,还不仅仅是那位公安局长。报道说,在那次“定点揭露大会”上,漯河市与政法工作相关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公安局局长等,全都坐在了主席台上。看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是“任重道远”。

【作者: zdz】【访问统计:】【2005年08月19日 星期五 04:17】【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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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评论人:古文灵   2007-05-28 06:27:07   

讨论这个问题至少在目前大环境下没什么意义,太超前了。

- 评论人:绿轩   2005-08-20 01:03:16   绿轩的博客  

哇,这么多人犯错误,都是正干部?全撤了吧。好多人在后门候着转正那,反正官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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