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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案给了我们太多感悟

                                      

“杀妻”案给了我们太多感悟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朱达志

  公元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万里晴空,阳光明媚。让我们牢牢记住这个乾坤朗朗的春日。历史也注定要用它那枝如椽巨笔让这一天彪炳千古——一个名叫佘祥林的公民,在蒙冤整整11个春秋之后,终于听到了来自人民法庭的庄严的判词——

    “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短短100分钟的庭审,注定会成为划时代的一幕。当佘祥林在法警、亲属和记者的簇拥下步出法院,面对记者们的一再请求,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只说了四句话的他,终于从胸中迸出六个掷地有声的汉字:

    “公道自在人间!”

    是啊,在依法治国方略业已深入人心、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今天,正义终于来到了他的面前,法律终于还了他一个公道。然而,人间正道是沧桑,这公道来得又是何其的不容易!代价又何其的大!母亲的宝贵生命、女儿的一生幸福、佘本人整整11年的人身自由……

    佘案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太多的感悟。

    依法办案原则何其重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却表明,上述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一些错误做法如有罪推定、未审先定、政法委直接定调子等等,一些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拘押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以人为本理念何其重要
 
    我们每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最基本的目的,是尽可能自由、幸福、有尊严地活着。人们之所以组织政府,制定法律,建立国家,其初衷就是为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而要确保社会和谐,就首先必须创造一个安居乐业、自由发展的安全环境,因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司法理念,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先。对此,我们的宪法有着明确无误的阐述,这就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具备了法定的前提。而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行事,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够成为现实。佘祥林最终被无罪开释,正是坚守这一理念的结果。

    社会纠错机制何其重要
 
    一个现代的、法治的、公民的社会,理应具备一种运行良好的纠错、修补与自我完善机制,否则它就不可能在这个世界上健康地成长。和以往一系列公民权利受损案例一样,佘祥林的蒙冤、受难及最终被昭雪,成了检验我们这个社会的肌体是否健康、自身修补机制是否健全的试金石。佘案的最终结果告诉我们,我们的社会修补机制的雏形应该说基本形成了。相信这个社会必将越来越成熟、人道、文明和和谐。 

    公民法律信仰何其重要
 
    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佘案中,佘本人的坚守,佘家乡亲们的不懈奔走,佘母的以命抗争……所有的一切,都表明了民众对国家法律和法治拥有信心。这样的民间心理萌动,为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可以说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舆论监督功用何其重要
 
    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在民众和政府之间,一定要有一个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个舆论传递空间和缓冲地带。这是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稳定和不断进步的安全阀、润滑剂、推进器和加油站。这其中,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佘案所掀起的“新闻战”,让我们看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之所在及其不可或缺的社会功用。假如没有民间的声音借助公众舆论这个载体,通过“公共空间”传递至公共权力的决策层面,就很难有今天我们所看到的较圆满的结局。

【作者: zdz】【访问统计:】【2005年07月16日 星期六 18:54】【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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